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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6/30 17:05:22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浙01民初号

原告:ML实验室公司(LABORATOIRESML,SOCIETEANONYM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马斯诺克圣莫里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让-弗朗索瓦·格尼戴克(Jean-FrancoisGonidec),董事总经理。

被告: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柏悦轩室。

法定代表人:曾令冬,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拥军路21号1栋。

法定代表人:曾令春,总经理。

原告ML实验室公司(LABORATOIRESML,SOCIETEANONYME)(以下简称ML公司)与被告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大公司)、被告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莲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M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君大公司和爱莲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M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君大公司和爱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ML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及装潢;2.被告君大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ML公司中国   牟 丹

审 判 员   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芳

附:

1.第号樱花图形注册商标,如图:

2.ML实验室公司欧舒丹樱花系列的樱花润肤露商品包装装潢

3.侵权商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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