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喀土穆 >> 喀土穆历史 >> 法教义学研究番外期侵权法法条释义十四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例如,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尔后,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承担进行特别规定的原因,在于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和因此而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对所有由于这种动物的难以估量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二、“饲养的动物”范围关于“饲养的动物”范围。有人认为,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动物,只要是人工饲养的动物都包括在内,例如,饲养的家畜家禽、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豹子、毒蛇,等等。有人认为,饲养的动物既应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应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有人认为,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各国对此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对“动物”的范围是宽泛的理解,而美国不仅包括“放牧牲畜”,也包括“家养动物”和野兽。普遍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因此说,饲养的动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控制的动物。那么,对于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虽然可能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所饲养或者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甚至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了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因此,野生动物不能列人本法所说“饲养的动物”。三、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有的意见提出,“动物的饲养人”说明不了物权关系,建议修改为“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者“保有人”。有人认为,还是沿用民法通则“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好。对于责任主体,德国是占有人或者管理人;法国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大利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瑞士债务法是动物的管理人。本条沿袭了民法通则,仍用“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四、抗辩事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用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或者理由。并非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一切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因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以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或者减轻的事由是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在动物致害中,有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该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必须从乙的家门路过,当甲路过乙的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来把甲咬伤。此案中就不得认定甲明知乙的狗有咬人的恶习、有危险的存在、疏于防范,因此而认为甲是有重大过失的。因为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损害,与动物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能认为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而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可以说,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体行为在不同的案件中的认识是不相同的。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对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都是非常严格的,否则,任何主动接近动物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就会造成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偏袒,失去社会的公平。同时,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是公平的。五、举证责任倒置本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规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有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如果还适用这一原则,就会使被侵权人很难或者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这种举证上的困难,必然使原告主张的事实得不到法庭的确认,最终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从而不能保证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而侵权人方面却可以因此而逃避赔偿责任。这种状况显然不公平,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宗旨。本条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对保护被侵权人有重要作用。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义务由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因此,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着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而不能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对动物的管理。否则,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的赔偿。本条这样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近些年来,随着饲养宠物人群的不断增多,社会上无序养犬、违规养犬的情况日益突出,特别是狗咬伤人的事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基于此问题的严重性,为维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例如,狗的主人携狗乘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一个小孩子拿出香肠去喂小狗,被狗咬伤。这时就不得以小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认定监护人有过错,全部责任应由狗的主人承担,因为狗的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给狗戴嘴套。一、国内的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要对动物本身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辽宁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石家庄、长春等近七十个城市颁布了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养犬管理规定是一部协调养犬者与非养犬者、养犬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法规。各地的养犬管理规定不仅对人们普遍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入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如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加州法庭的陪审团对狗主人判决二级谋杀罪、过失杀人罪和拥有危险狗罪,但洛杉矶高等法院在年6月推翻了陪审团二级谋杀罪的判决,维持对该夫妇犯过失杀人罪,处4年监禁的判决。又如,年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一个10岁女孩与6条罗特维尔牧犬玩耍时被咬死,狗主夫妇被控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的罪名。加拿大的温尼伯、安大略、魁北克等多个省份禁止饲养凶猛狗,狗一旦肇事,狗主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我国很多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品种规定不等,大致在18种至40种,如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雪达猎犬。除对烈性犬的品种有禁止饲养的规定外,对大型犬的体高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北京市养犬条例规定,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大型犬的标准是成年犬肩高61厘米,还有地方规定限高48厘米。为确保群众人身安全,本条对动物伤人的侵权行为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烈性犬潜伏种种危险的情况下,让它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本条规定了如此严格的责任就是引导爱犬的人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动物、为自己、为他人着想,不要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另外,需要说明一下属于大型犬的导盲犬的问题。据了解,全球每年发生狗伤人案件五百多万件,但没有一起因导盲犬伤人的案件。目前,全世界有近2万多只导盲犬在服役。美国有1万只,英国4千只,德国1只,日本只,法国6百只……而中国一年仅能培养出3~5只。导盲犬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犬,必须要具备非常严格的条件,不仅要性情温和,喜欢与人在一起,不具有任何攻击性,不会对他人安全产生威胁,更为重要的是对狗的品种和血统的要求极为苛刻,只有“黄金猎犬”和“拉布拉多犬”等少数犬种才适合作为选材来源,而且培训的成功率只有30%。导盲犬的训练费用非常高,国际上一只好的导盲犬其价值是6万美元。国外驯养导盲犬的经费一般是政府、企业和个人捐助各占1/3。在我国,训练一只导盲犬大概要花费10万至20万元人民币,一般使用期限为8年左右。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免费使用导盲犬是盲人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对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至少有三十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所有公共场所和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拒绝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导盲犬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之缺乏了解,过去往往将其作为宠物犬加以管理,限制了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为了确保年残奥会期间残疾人出行方便,年8月24日,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通告指出“年7月20日至年9月20日,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运动员、盲人官员和观摩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携导盲犬可以在本市出行”。此外,北京公交集团和地铁运营公司也出台了新规定: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和地铁。由此大家看到了,火炬手、中国首枚残奥会金牌获得者平亚丽手牵导盲犬在“鸟巢”内传递火炬。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强调对残疾人各项“自立生活”权利的保护。如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五十八条专门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北京市养犬条例规定“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有的省市也作了规定,如济南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是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一、动物园的动物伤人案的情况介绍目前,全国动物园伤人事件也不少,有些是由于动物园的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而有些是因游客的过失,如擅自跨越栏杆投喂食物、戏弄动物、与动物拍照等过度骚扰行为造成的。例如:事件一:年2月22下午,在昆明动物园内,一个小孩高兴地站在老虎后面等待照相。可是当相机闪光灯一闪,躺在桌子上的老虎突然欠起身一回头死死咬住了小孩子的头部……随后,五个驯兽员拿着木棍、板凳不停向老虎砸去,一分钟以后老虎终于松开嘴巴。小孩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动物园赔偿了34万。事件二:年2月,武汉动物园大象馆外的草坪上,两头体态庞大的非洲象引来众多游客围观。因草坪四周有铁栏杆围着,还挖了一人多深的防护沟,一些游客认为十分安全,遂拿着石块、泥土、塑料瓶等扔向大象。开始,两头大象没有在意,仍在用长鼻子卷草吃。后来,有几个石块砸中一头公象,只见它突然暴躁起来,大声朝人群怒吼,可游客不为所动,还在向它扔东西。这时大象因不堪游客频繁“袭击”,竟用鼻子从地上卷起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朝人群扔去,石头正中一名被抱在父亲怀中的小女孩头部,小女孩顿时血流满面,众人吓得四散而逃。事件三:年11月17日,在上海野生动物园,许某驾车前往救助抛锚的另一辆车。当车进入东北虎区时,因前方有一车辆停留挡住去路,许某下车催促其继续行进,随即遭到老虎袭击而死亡。经法院调解,动物园一次性给付死者30万元。事件四:年7月17日,张某在海洋世界潜水时,被一条3米多长的鲨鱼咬伤。张某认为自己拥有PADI和2年潜水经验,此番被袭自己无任何过错,而是海洋馆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三个潜水游客只有两个教练陪同,并未像其网站上承诺的“一对一”,并且在游客潜水时有工作人员正在喂食鲨鱼。而海洋馆则认为张某被袭是由于其擅自脱离潜水队伍及教练,还反复强调张某的受伤是因为与鲨鱼“相撞”而非鲨鱼咬人。事件五:年9月8日上午,四岁小男孩被邻居带到杭州市动物园看大猩猩,小孩出于好奇给猩猩喂食,结果猩猩从铁栅栏处伸出手臂抓住小孩的右手臂往馆舍里拖、咬伤其右手臂。法院认为,猩猩馆舍的观赏区域防护措施得当,而且,公园在出售的动物园门票上、各观赏景点及事发的猩猩馆舍处均印刷或悬挂了提醒游客的警示语,即“请勿跨越栏杆、投喂食物和戏弄动物、防止发生意外”。动物园内各分散处还悬挂有“爱护动物请勿投食”、“管好孩子注意安全”等警示语。尽到了应尽的警示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责任应由游客自负,动物园不承担民事责任。据动物专家介绍,一般动物在三种情况下的攻击性特别强:一是已成年正值发情期的时候;二是面临环境的改变;三是当它感觉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比如,人出现在距离动物50米开外,动物可能选择转身就跑,但当人距离动物只有5米的时候,动物就感到受到致命威胁了,没有退路了,动物就会毫不犹豫地冲上来攻击你,其实这也是动物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二、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有的认为,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动物园应承担比较严格的责任,原因在于:一是既然动物园收取了门票,就有义务承担更重的责任。无论在建设规模上,还是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都应该比一般动物饲养人的要求高。有的认为,法律不能对动物园的要求太低。一般动物园年游客接待量五百余万人次,学龄前儿童占15%~20%,因此,从保护儿童的角度考虑,应当加重动物园的责任。有人提出,被侵权人的伤害,有些时候是因为自己不遵守动物园的规定,无视警示牌、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擅自挑逗动物造成的,如果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有人提出,可以通过保险机制解决赔偿问题。据了解,现在动物园的门票里多没有包含保险费,游客可以在门票之外另买2元的保险费,保额为8万元,这完全是游客的自愿购买行为。本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可以说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做得很好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野生动物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曾在年一审稿中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进行过规定,即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管理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草案征求意见中,对此意见分歧较大。有人提出,随着生态环境极大改善,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强,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随之而来的是,华南虎经常跳人村民的猪圈、羊圈里,吃掉猪,衔走大山羊;野鹿成群出没,黑熊、野猪、猕猴等破坏庄稼;羚牛、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也不断发生伤人毁物事件,农牧民防不胜防。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相关人士呼吁建立野生动物补偿机制,否则,农牧民会“谈保护色变”,从而影响了保护动物的积极性。有人提出,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从科学研究的角度、从保护物种多样性的角度都是很有必要的。然而,那些具有很强的攻击性的动物,在保护它们的同时,也会造成很多安全隐患。因此,野生动物伤害人身及损毁财产的,国家虽然不是侵权人,但要承担起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有人建议删去该条,由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实践中很多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有规定。如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办法还规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需继续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应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销。同时规定,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和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家畜损害的,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2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40%。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践中对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已经有了相关的救济措施。因此,侵权责任法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就没有再作专条规定。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定。随着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一些饲养的动物或者被抛弃,或者不慎走失,城市里流浪猫、狗等动物不断增多。数量众多的流浪动物不但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而且对城市居民生活、健康也产生了严重危害。一、流浪动物的现状(一)相关数字据有关部门日前统计,在北京,流浪猫、狗约有万只;在中等城市如长沙,流浪猫有3万多只、流浪狗有7千多只。流浪的动物繁殖能力惊人,据了解,一只狗一年生育2次,一次生仔1-13只;一只猫一年生育3次,一次生仔4-8只,其繁殖速度每年以几何数字增长。导致饲养的动物流落街头的主要原因是:(1)因动物患病被饲养人抛弃;(2)饲养人不愿承担过高的办证费等费用;(3)不愿意饲养动物所生育的幼仔;(4)饲养人家庭生育了小孩,不再饲养动物;(5)城乡拆迁等原因抛弃所饲养的动物;(6)饲养的动物走失。(二)流浪动物的危害流浪动物无依无靠,只能自食其力。它们多在垃圾桶周围觅食,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里到处乱窜;它们的身上携带各种病毒和寄生虫,成了流动的“生物武器”,遇上适当的时机很可能成为威胁市民健康的祸害;它们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尸体可能带有病毒,很容易形成疾病的传染源,还可能污染水源,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同时,流浪动物比较野性,容易对人产生仇视的情绪,攻击性强,危及人们的安全。据有关部门统计,流浪动物伤人事件中,流浪狗占82%,流浪猫约占12%。在北京,每月到“狂犬病免疫预防门诊”就诊的人数就有近万人,其中大多是被流浪猫、狗抓伤、咬伤。至今,已知的人与猫、狗共患的疾病约有60多种,其中危害较大的常见疾病有十多种,如狂犬病、弓形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结核病、皮霉菌病等。在我国,狂犬病的发病率和致死率多年居各类传染病之首,狂犬病的死亡率几乎是%。(三)管理措施面对流浪动物数量不断增多、伤人事件不断高升的现状,一些地方采取了禁养措施,如陕西省汉中市和黑龙江省黑河市曾全面禁止养狗,强制捕杀辖区内的流浪狗甚至是正在饲养的宠物狗,但因社会争议较大而中止。二、承担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对流浪动物的问题没有作规定。但在征求意见和调研时,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流浪动物的问题作出规定,明确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管理责任,有助于从源头遏制遗弃饲养的动物,看管好自己饲养的动物以防丢失的情况发生。鉴于流浪动物问题的严重性,本章增加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的遗弃是指动物饲养人抛弃了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饲养的权利,而是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例如,饲养人张某的狗跑出去多日,张某明确表示他不再要这条狗了,尔后该狗把他人咬伤。又如,李某饲养的牛离开牛群四处游荡,后来在公路上与汽车相撞,由此引发了交通事故。又如,甲饲养的一条狗经常咬人,于是甲将狗捆上石头投入河中后离开,希望狗被溺死,后狗被人救起而成为流浪狗并将乙咬伤。以上几个事件有动物饲养人主动遗弃的,也有动物逃逸的。那么,动物在失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控制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法国、意大利等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走失或者逃脱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智利民法典》规定,动物即使在逃逸或者迷失后造成损害,其所有权人亦负责任。《阿根廷民法典》规定,造成损害的动物非因看管者的过失而逃逸或迷失的,其所有权人的责任停止。动物的主人不得提出抛弃该动物的所有权而规避其损害的赔偿义务。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所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即使动物偶然逃脱其控制,或所致损害时不可预见的,亦得如此。《阿尔及利亚民法典》规定,动物管理人,即使他并非为动物的所有人,应对动物(包括走失或者逃离的动物)致害的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管理人能证明损害系不可归咎于管理人的意外原因所致者除外。英国判例对于丧失占有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如果尚能认为丧失占有的动物为被告之物,虽然该动物已回复其天然状态,被告仍应负责。因此,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是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规定。现实中经常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并非被侵权人自己有过错,也非动物独立行为致人伤害,很多情形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动物伤及他人。如某甲故意在马身边按车喇叭,致使拴在木桩上的马受惊挣脱绳子,冲出去撞伤了行人。众所周知,很难要求动物具有识别行为后果能力,像这种在人的强制或者驱使下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表面看似乎是动物致人伤害,其实动物已成为人的工具。本条就是要解决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动物伤害他人的赔偿问题。一、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其后果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其实质是实施了诱发动物致害的行为。对此问题,日本专家认为,某人唆使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只能解释为将动物当作道具使用的人自身的加害行为,应适用《日本民法典》第条“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者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者,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第条“动物占有人负赔偿其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但是,按动物种类及性质,以相当注意进行保管者,不在此限。”在第三人唆使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原占有人是否承担责任,还是需要根据其是否尽到了第条规定的注意义务来判断。二、对被侵权人救济的选择权本条赋予了被侵权人的选择权。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就可以使被侵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赔偿。例如,甲饲养了一匹马,拴在自家的院内,乙路过此院看马很漂亮,便拿小棍子拍马,马受惊挣脱绳子冲出门,把正在路过的丙撞伤。这时被撞伤的丙既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甲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人乙赔偿。如果乙是个流浪汉,那么,作为第三人的乙与动物饲养人甲哪个更有赔偿能力就很明显了,被侵权人当然会选择经济实力强的动物饲养人甲进行赔偿。法律赋予被侵权人的选择权,一方面可使被侵权人获得法律救济、得到实际赔偿的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也会使动物饲养人对动物的管理更加尽注意义务,从而减少动物伤人的机会。这样的设计可以让被侵权人受到更多的保护。三、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追偿权本条还赋予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追偿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之所以享有追偿权,是因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际上是代替第三人履行的赔偿义务,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仍然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法律规定,允许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赔偿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后对第三人进行追偿,一方面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根据本条规定,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事由,但这种减轻或者免责往往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而不是绝对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这时,可以先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起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找到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可以追偿;如果第三人找不到,那就应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本条是对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老百姓养猫、狗等宠物,本无可非议,但饲养的动物伤害别人、滋事扰民,污染环境,那就不是他个人的事了。生活中,在居民小区,饲养的猫、狗很多,猫狗群吠,常常扰民。平日走在路上,居民们更是小心翼翼,不仅要防止踩上狗的排泄物,还要提防被冷不丁蹿出的猫狗吓着。有些狗不是虎视眈耽盯着路人,就是趴卧在路边,居民们经过时都是提心吊胆,放假期间也不敢让孩子们随意出来玩耍,生怕狗伤到孩子。饲养宠物虽是爱心的体现,但事物都有两个方面,宠物除了能给人们带来快乐与安慰,也会对人带来伤害,而动物的一切行为约束全部靠动物饲养人的管制。针对目前养犬伤人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本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既然饲养了动物,饲养人就应该意识到自己担负着遵守社会公德和保护公共环境的双重社会责任,不能放任宠物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动物饲养人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应该按照规定饲养动物:如(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2)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让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3)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4)养犬人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5)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人与宠物和谐相处,是社会和谐、社会安定的一种体现。一个社区鸡飞狗跳,人与宠物、宠物与环境冲突不断,老百姓如何安居乐业。饲养动物的问题可以说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讲,应当严格履行饲养动物的一些必要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给他人的生活带来不便,要充分考虑到不饲养动物人的利益,要依法、科学、文明地饲养动物。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能遵守规范,能设身处地的处理因养犬所造成的邻里纠纷,对社会的和谐、安宁也是一份不小的贡献。希望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和谐社会的文明建设做出努力,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尽到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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